海外華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會 章
一、名 稱
中文:海外華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海外華人統促會)
英文:Chinese People China Peaceful Reunification Association (CPCPRA)
二、發 起
2004年3月2日在泰國召開的“2004曼谷全球華僑華人反台獨、促統一大會”,由各國代表支援發起,2004年6月24日在香港註冊成立。(註冊號:REF.CP/LIC/SO/19/30131)
三、宗 旨
本會宗旨是:聯合海內外各國、各界的華人華僑人士,發展臺灣海峽的民間往來 ,促進中國的和平統一。是由贊成中國和平統一的各國華人華僑、各界人士組成的民間團體。
爲實現上述宗旨:
(一)廣泛聯繫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和海外各國、各界華人華僑人士及相關的民間團體,共同探索統一的途徑,促進兩岸對話、談判,推動統一的進程。
(二)努力促進海峽兩岸人民之間的探親、旅遊、經貿往來、 科技、教育、學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交流之發展。
三、會 址
1. 以現任理事長通訊地點為會址:香港尖沙咀亞士厘道4號A漢口中心13字樓B7室
2. 以現任秘書長通訊地點爲中國聯絡處:中國·廣州天河北路447號嘉怡苑2座17A室
四、三項主張
1.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共同邁向和平統一。
2. 兩岸對等和平共處,主權領土共有共用。
3. 台灣不獨立,大陸不動武。
五、會員資格(會員申請表)
分為正式會員、榮譽會員二種。
1. 正式會員:凡認同本會理念,由二位以上會員介紹,填寫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即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2. 榮譽會員:凡熱心贊助及支援本會活動之友好人士填表申請後概屬之。榮譽會員無須繳納會費,亦無投票及表決權。
六、正式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權利:
1. 參加會議時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時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擔任本會會務執行人員。
4.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義務:
1. 出席大會和臨時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決議案。
3. 繳納會費。
七、會員資格因下列任一規定喪失
一、正式會員
1. 以書面聲明退出。
2. 拒繳會費。
3.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妨礙本會信譽及其他不當行為或觸犯當地法律經判刑確定者,經全體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事後須提報會員大會追認。或由常務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討論,經出席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予以執行。
二、榮譽會員
1. 以書面聲明退出。
2.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妨礙本會信譽及其他不當行為或觸犯當地法律經判刑確定者,經全體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事後須提報會員大會追認。或由常務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討論,經出席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予以執行)。
八、組織(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各項職務均為義務職)
1. 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2. 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理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
3. 常務理事會: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4. 本會設會長一人,其候選資格需最少擔任一屆以上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推選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原則,停年後始得再選。
5. 本會得設副會長5人、由會長指派,協助會長推展會務,任期2年。設理事長1人,任期2年。副理事長數人,任期2年。
6. 本會設秘書長1人,主持日常工作,任期2年。
7. 本會設名譽會長數人,由創會會員推舉,負責本會重大政策導引。
8. 本會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得聘榮譽顧問、顧問,其人選不以會員為限,對本會宗旨認同之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均可聘任為之,無人數限制,任期2年/屆。
9. 本會依工作需要下設總聯絡人、執行長、財務長及地區召集人,由會長遴選,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以上各職責負責人並得自行選任一人副之,任期2年/屆。
九、理事會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召開會員大會。
十、常務理事會職權
1. 執行理事會決議。
2. 依據會章及執行會長交辦任務。
3. 選舉會長。
4. 理事長之罷免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十一、會長之職權
1. 執行本會之組織章程及條例,並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
2. 對外代表本會。
3. 綜理本會一切會務,並需向大會提出各項經費運用情形及各項會議決議之執行情形。
十二、會員大會之職權
1. 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會長之罷免,理事之選舉、罷免及通過會章修訂等重大工作,每年原則於八月份召開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或依實際需要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聯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提案一經成立,會長應於卅天內召開完成。會員大會至遲應於召開之日前十五天通知各會員。
2. 一般議案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為有效。
3. 重大議案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有效。
十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召開日期依需要自行規定,一般提案之決定應有二分之一成員出席,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為有效。重大提案則須有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有效。
十四、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與年費。
2. 自由樂捐。
3. 基金之孳息。
十五、選 舉
1. 每屆各項職務選舉,由常務理事會推舉選務委員會負責籌劃,並提報常務理事會通過,其辦法須於會員大會中追認。
2. 選舉糾紛:得由名譽會長擔任仲裁,其結果當事人不得再有異議。
十六、工作委員會
1. 本會因會務需要由會長依任務編組設工作委員會,常務理事得兼任委員會職務。
2. 工作委員會施行細則另訂。
十七、解 散
本會依宗旨於中國和平統一後一個月內宣告解散。
十八、補 述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常務理事會討論,經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修訂之,並於會員大會中提報追認。
十九、其 他
1. 本會章於2004年3月10日第1次籌備會議通過。
2. 本會章於2004年4月20日第2次籌備會議通過。
3. 本會章於2004年6月7日常務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4. 本會章於2004年6月30日常務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現任理事長:陳漢水(香港永久居民)
通訊電話:(00852)27232428 傳真:(00852)27238215
通訊地址:香港尖沙咀亞士厘道4號A漢口中心13字樓B7室
常務秘書長:唐舸(泰國華僑)
通訊電話:(8620)38847599 傳真:(8620)38800645
通訊地址:廣州天河北路447號嘉怡苑2座17A室(5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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