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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工厂许可及其它有关规定


  1969年颁布的工厂法,分别于1975年、1979年以及1992年作过修订,该法对工厂的建立、经营、扩建、安全作出规定。最近一次修订特别对工业污染作出严格规定。此法由工业部工业厅负责管理实施。

  该法定义工厂为任何使用五马力以上的机器、或雇用7人以上的工人来从事制造、生产、安装、修理、维护、测试、改进、加工、运输、储存或损坏以及其它工业部法令所规定的行为。但是由政府部门拥有或经营、用于国家安全的工厂,除非有特别规定,可不受工厂法的约束。

1、工厂许可:

  工厂分为三类:1)不需许可证的工厂;2)在开工前只需事先通知有关部门的工厂,以及3)开工前需得到许可的工厂,根据部委法令,经营者在得到许可证以前,如能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可建设部分厂房。

  一般说来,政府管制的程度与环保有关。对环境影响愈大的工厂,受管制的程度越大。

  工业部有权发布如下有关的法令:

  工厂运营过程中所用机器和设备的说明、分类、型号;

  工厂的位置、环境的有关说明;

  对工人要求,如在制造过程中工人必须具备的技能等;

  控制废物、污染和其他可能会影响环境的产品的控制标准和程式。

  工厂运作所必须的资料和文件,以确保工厂运作的安全性。

  如需检查工厂是否符合法律,可由私人负责检查报告政府官员,只要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即可。

  许可证自工厂开始运营起5年内有效,除非工厂迁移、租出或出售。遇上述情况,许可证自动作废,需申请新的许可证。

  在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前必须申请更新许可证,并交纳10万铢。提交申请后,除非有特别的规定,一般都给予更新。如果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60天内提出,则按正常程序处理,但是要交额外的2万铢费用。

2、经营

  工业部有权规定泰国境内禁止建立或扩建的工厂类型的规模及数量,工厂使用的原材料的种类、质量及产地,以及工厂生产的产品的类型或质量等。

  工业部还可以规定工厂产品所用于的行业。如果第二类或三类(见第一部分)的工厂停止生产达一年以上,经营者必须在一年期满后7天内书面通知工业部,并在重新开工前再行通知工业部。如果经营者的工厂为第三类工厂,须在重新开工前得到工业部的书面允许。

  如果出现意外,导致死亡、受伤、或使工人在72小时内残废的疾病,经营者必须在残废或事故发生72小时以后的3天内通知工业部。如果事故导致工厂停工7天以上,经营者须在事故发生后10天内通知工业部。

  工厂从原先的建厂地迁移到其它地方,必须得到允许。在转让、出租、或出售时也需得到许可。在这些情况下,以前的许可证视作期满,必须在7天内重新申请,不过勿需交纳任何费用。

3、扩建

  工厂扩建前,须提交扩建申请,并得到许可,申请费10万铢。

4、其他

  任何对公众利益有害的工厂都要限期关闭或改造。工业部有权勒令工厂部分或全部迁移到对公众无害的地区。工业部还有权检查并书面通知要求工厂关闭、整改,或进行其他的补救措施。

  工厂建设许可证和工厂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不与政府或地方的其它有关工业活动的要求相矛盾。对违法或未按有关要求执行的工厂,暂停发放许可证。

  生产、销售食品和药品的工厂必须同时向卫生部申请生产许可。

  违反法律条例将被处以罚款或不超过4年的监禁。由工业部指定的三个专家组成案情调查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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