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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表演合同

甲方:             
乙方:泰拳代表团

  为了增进中泰友谊和拳术交流,促进双方拳击运动的发展,特签订本同如下:

  甲方表示诚意邀请泰拳代表团来中国 表演比赛,乙方非常高兴地接受这一邀请,将组织一个由20名泰国著名拳手组成的专业泰拳代表团赴中国 。
  为此,双方相互同意并接受以下条件条款:
    1. 责 任:
    1.1 甲方负责
      a. 发邀请函;
      b. 提供泰拳代表团在 的食、宿、行;
      c. 安排拳击表演、比赛,及安排场地;
      d. 办理卫星播放手续;
      e. 其他有关事项。
    1.2 乙方负责:
      a. 在全泰国选拔有资格的拳手;
      b. 组建泰拳代表团;
      c. 办理全团成员的签证和出国比赛的准备;
      d. 其他相关事项。

    2. 费 用:
      甲方负担代表团赴 的一切费用,包括曼谷到 的来回国际机票。
      乙方负担离泰前在泰国国内的一切费用。

    3. 利 润:
      双方确认并接受所有的门票收入,在扣除实际费用后(不包括代表团的吃、住、行等接待费用,而乙方也不参与甲方赞助费收入的分成),门票收入的利润按5:5的比例分成。

    4. 本合同签字后生效,双方都遵照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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